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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5/10)

过。唐代大官犯了公

罪,多半是贬到远方作州县以下的官,称为左降官。这种官只有官名,没有任职,名为员

外,置同正员,其实只能领少数的生活费而已。但由于大赦频繁,每经一次大赦,即有“

量移”的机会(从远处移回近处),而且在君主或执政大臣有变动的时候,也很容易再起

掌权,如德宗时的杨炎,从左降的道州司马一躍起为宰相。而宰相一旦远贬为司马,或录

事参军的,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对左降的朝官总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属

相待。唐代府、州、县官最为复杂,因为这是由几套制度纠缠在一起的,除州县官外,

同时并存的还有以下几种:(一)都督与都护,隋炀帝废除总管府之后,到唐高祖武德

初又恢复了,不久改名都督府。一般置于“缘边镇守及襟带之地”。唐初规定,管十州以

上的为大都督府,不满十州称都督府。玄宗开元时进一步规定,户满二万以上为中都督府

,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都督府设都督1人(大都督府从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下都督

府从三品)。大都督一般以亲王遥领。都督既是军事长官,故其僚属也以长史、别驾、司

马为名。开元以后,特别是安史乱后,从边疆到内地相继兴起了节度、观察、团练、防御

等使。都督府虽未明令废除,但已成空名,长史、别驾也不常设,司马则仅存其名,以位

置贬谪或闲散之人,也可以名居此官而实任事于他处(详见白居易《江州司马厅记》),

这都是无职务的

。只有大都督府往往还用长史的名义施行节度使的职权,这是另一问题。

为了管理周边少数民族事务,唐代还在边疆地区设置了都护府,所谓“都护”,其意本为

监察,《新唐书

府事”。唐从贞观到天宝间,先后设置过六个都护府:1安东都护府;2安南都护府;3

安西都护府(治龟兹);4安北都护府;5单于都护府;6北庭都护府。此外,高宗时设

昆陵都护府(治碎叶川以东),濛池都护府(治碎叶川以西),均隶属安西都护府。都护

府有大都护府与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一般由亲王遥领),从二品,副

大都护2人,从三品,副都护1人,正四品上;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正三品,副都护1人,

从四品上,其下僚属之设置,略同于都督府。边疆地区的都督府和都护府都有管辖羁糜府

州的职责。所谓羁糜府州是唐朝前期于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一种类略仿于内地的

行政单位。大者称都督府,小者称州,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新唐书;地理志》说,这些府州“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

护所领”。也就是说,中央不向这些府州征收贡赋,一般内部事务也任其自治,但仍须接

受边州都督与都护的领导。这样的羁糜府州,据《地理志》的记载,有856个,比内地府

州还多。这种以羁糜府州自治,而以都督、都护府监领的边疆行政体制,对于少数民族地

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二)节度使与观察使,随着封建军事制度

的演变和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变化,统治集团中的明争暗斗又逐渐激烈起来

。自唐睿宗时

起(公元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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