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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4/10)

事统辖。未设司马之州,录

事参军为刺史之佐,处于综领督察的地位。县的长官不分大小统称令。京县令,正五品上

;畿县令,正六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令,从七品上;下

县令,从七品下。佐官有县丞、主簿、县尉等(京县增设录事2人)。《新唐书

百官志》说: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终,行乡

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隄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可见县令统管一县所有军

政事务,亲自处理刑狱。县丞为之副,县尉分判众曹,催征租赋,主簿掌文书簿计。此外

,还有七曹佐官,是应州府七曹而设,因事务不多,一般不常设。州、县官员都是“亲民”之官,一方面要负责刑狱治安,征敛赋役;另一方面要“宣扬德化”、“劝课农桑”,

“务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说:“殊功异行及祥

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界丰俭,盗贼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县官吏政绩的标准。

各州县每年造一次计帐,向尚书省报告户口及明年所征的课役。《新唐书;食货志》说,

各州县必须把每年征税的数目“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所以,州县官员的选任,

得人与否,对封建政权的稳固关系甚大。唐自太宗开始,就很重视地方吏治,据《贞观政

要》卷3记载,他曾说自己“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

理乱所系,尤须得人

。”他亲自过问刺史的选用,并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

,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记上一笔。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为诸道

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迁廉吏,惩罚贪官,问民间疾苦。州府的判司及县的簿、尉,

虽然职位不高,但一般也是进士及第后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员提携,下有州县推荐,几

经迁转就可能入朝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为州刺史,直至藩帅,所以唐代一些高级

文职人员大多在基层担任过这类职务。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开元

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并州为太原府,长官称“牧”,由

亲王挂名遥领,实际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东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后

来又陆续设有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挂名

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录事参军事以及六曹参军事,其职掌同于州诸官,只是品秩

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则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临时指定大臣兼任。由于唐代高宗

、武后时多居东都洛阳,玄宗以后诸帝虽然都居住长安(除短期避乱外),但洛阳原来那

一套略同于长安的职官建置并没有省去,凡在那里任职的,叫做分司东都,或称为分司,

这些官员都由东都留守总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于是朝廷常以贬降或闲废的官员

安置在此。这里的官员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领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还可以

稍为行使职权

。除分司官外,还有王傅一官,也是养老的。因为唐代亲王虽有额定的官属

,而亲王并不出阁。名为王傅,官居三品,实际连王的面都没有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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