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制度浅谈(6/6)
这七条离婚条件,无一不是片面强加于妇女的。丈夫可凭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休弃妻子。
2、“三不去”
西周时,对于男子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称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然不能出妻。
“七去”和“三不去”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夫妻离异的基本原则,在后世被法典化。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不赞同更不鼓励离婚的。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结婚也好,离婚也好,都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因此,中国历代王朝虽然都有允许离婚的规定,但都决不会提倡离婚。相反,对于离婚者还要做出相应的限制。除了有不准男子任意休妻的“三不去”的限制外,对于离婚的次数,也有限制。《管子※#8226;小匡》:“士三出妻,逐于境外”。
国家和社会反对或不赞成离婚,首先是为了社会的安定和政局的稳定。因为结婚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所以离婚就必然使两姓结怨。这样,两个人的离异,很可能就会导致两个家庭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仇恨和敌对,甚至引起祸端,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安定。